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确认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7月5日签订的《LNG储配站设备供应及服务合同》解除;二、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付款578420.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78420.5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3年3月13日、2023年4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但金额较少不足执行,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3年5月8日,因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3年4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02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