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梁加理、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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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加理,男,1987年11月30日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B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58968W。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朝晖,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别墅20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82X0。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武,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加理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5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梁加理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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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加理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加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3元(上诉人梁加理已预交2733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上诉人梁加理负担。上诉人梁加理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国祥
审 判 员 吴亚玲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