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804民初242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谭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雪莉(系原告员工),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克俭。

原告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南方园林绿化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腾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园林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雪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园林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64035.93元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厂区绿化及景观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属被告位于腾骏汽车厂区内的厂区绿化及景观工程,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进行工程结算,保养期届满后,被告应按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2020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且保养期也已届满,双方共同核算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0864910.62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0000874.69元,尚欠864035.93元未支付。虽经原告数次追讨,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被告严重违约,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腾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区绿化及景观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承揽完成被告厂区内的绿化及景观工程,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结算,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质保期验收单确认质量合格,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至今被告仍拖欠864035.93元工程款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支付该尚欠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4035.9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4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韦晓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黄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