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804民初241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谭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雪莉(系原告员工),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克俭。

原告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南方园林绿化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腾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园林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雪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园林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92026元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覃塘区石卡镇石卡工业园腾骏汽车厂区内的停车场硬化及配套项目工程,并约定施工工期为两个月,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之后原告按约定按时完成了工程建设,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20年7月,经被告委托,由浙江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腾骏汽车厂区停车场项目结算审核的报告”,该报告审定涉案停车场项目工程造价为892026元。被告仅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尚欠692026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腾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将厂区内停车场硬化工程交由原告承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所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被告厂区内停车场硬化工程,双方亦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由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造价评估,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仍拖欠692026元工程款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支付该尚欠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市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202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2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韦晓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黄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