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北胡街道办事处北赵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866号
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法定代表人:杜文胜,经理。
被告:南宫市北胡街道办事处北赵庄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法定代表人:乔英全,主任。
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北胡街道办事处北赵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6元,减半收取计3058元由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