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亿丰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1民初1352号
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东关街*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胜,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亿丰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大村乡南董村。
法定代表人:李彦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阳,男,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宫市亿丰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