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1097号
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法定代表人:杜文胜,经理。
被告:南宫市垂杨镇崔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南宫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主任。
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垂杨镇崔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