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1民初618号
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东关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99929771P。
法定代表人:杜文胜,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农益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大屯乡李张马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308010571W。
法定代表人:古书沛,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凯农益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南宫市华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