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6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付兴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朋娟,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4号(移动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新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的存款、收入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