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付兴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朋娟,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邮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世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沙民二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2,193.3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4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