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沙溪镇上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24民初84号
原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下街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昌县沙溪镇上***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沙溪镇上***。
诉讼代表人:***,村委主任。
原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沙溪镇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4元,减半收取计3152元,原告由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