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24民初5598号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9016792M),住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昌东明富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6322022X),住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9803534H),住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362B),住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下街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东明富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30元,减半收取计15165元,由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