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7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下街头。
法定代表人:王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江达,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场管理人,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七路。
法定代表人:赵寿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全民,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7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欣荣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刘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