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361号
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58635T),住所地:新昌县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晓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362B),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星河星苑****。
法定代表人:王少忠,负责人。
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