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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21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阅,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昌东明富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西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下街头。
法定代表人:王少忠。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昌东明富通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执2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黄嘉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