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辽宁晨光兴运物流有限公司、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碧海雅居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598117053。

负责人:李宏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艾德超,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兴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园区临海大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64086966T。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公司经理,住绥中县。

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园区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80706092N。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公司经理,住绥中县。

被执行人: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园区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569912XH。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公司经理,住绥中县。

被执行人:李昂,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兴运物流有限公司、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李纯明、李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9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年3月,2021年5月、8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兴运物流有限公司、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李纯明、李昂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

于2021年8月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国峰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