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区临海大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80706092N。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区临海大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569912XH。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纯明,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李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月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李纯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2年1月、2月、4月、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李纯明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同月,对被执行人李纯明纳入被失信人名单,2022年7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国峰
审判员  王木林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