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辽宁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6407092A。
法定代表人:王玲姝,主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高树娟,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园区临海大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569912XH。
法定代表人:李纯朋,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月向被执行人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2年1月、2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晨光瑞盛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3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国峰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