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普瑞达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普瑞达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泰尔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1258号
原告:无锡市普瑞达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819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南京泰尔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组织机构代码77128060-2。
法定代表人:钱家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普瑞达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达公司)与被告南京泰尔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普瑞达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普瑞达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瑞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普瑞达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