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325民初3940号
原告:富源县中安闵盛五金机电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5MA6KUKLK11,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291号。
经营者:***。
原告:***,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291号。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第三人: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7027375765,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矿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源县中安闽盛五金机电批发部、***、***与被告***、***、***、第三人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富源县中安闽盛五金机电批发部、***、***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源县中安闽盛五金机电批发部、***、***自愿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源县中安闽盛五金机电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富源县中安闽盛五金机电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