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迪森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迪森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6244号
原告:兰州迪森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楼海鸿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至诚首府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迪森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迪森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迪森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