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820号

原告: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街太阳公寓住宅小区****房。

法定代表人:孟召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宾,系。

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滦,住所,滦平县小营乡哈叭沁村v>

法定代表人:周悦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v>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原告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询问过程中也不能提供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根据原告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不能向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原告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