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街太阳城公寓住宅小区B座55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召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民终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99.31元,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恢复执行程序及扣划其银行存款的数额提出书面异议,现正处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