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7执913号
申请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西街太阳城公寓住宅小区BZ座-5-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通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王厂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通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