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银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4549号
原告:上海银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银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8年6月27日上海银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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