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7号
原告:***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2号孵化楼210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董雷功,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超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南龙。
原告***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600元,由***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振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志磊
书 记 员 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