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6220号
原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超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南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男,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B区2号楼3层314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曾提出反诉,因和解亦申请撤回反诉,并表示不再交纳反诉费用,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视为其反诉未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君婕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