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盛达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厂与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3583号
原告:北京汇盛达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九道湾西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超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汇盛达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厂与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所诉款项,原告北京汇盛达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厂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汇盛达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盛达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汇盛达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刘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