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伟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9760号
原告:北京伟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东街33号北京避风塘住宿服务有限公司X层X。
法定代表人:杨军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司琪,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超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南龙,总经理。
原告北京伟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伟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伟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玄红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