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珠明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帮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超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山西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永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华公司)、原审被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永康第一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2022)浙03知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黄冈永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自2022年1月1日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北京东华公司诉称永康第一医院的涉嫌侵权证据材料只有2021年12月23日的电子数据证据,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应由黄冈永安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1.黄冈永安公司的住所地在黄冈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和《关于在武汉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可知,本案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可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无发生在浙江省区域内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3.根据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以及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北京东华公司未作答辩。
永康第一医院未作**。
北京东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北京东华公司起诉请求:1.黄冈永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永康第一医院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2.黄冈永安公司、永康第一医院赔偿东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费用3万元;3.黄冈永安公司、永康第一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东华公司是一家医药设备制造、销售公司,系名称为“自动两煎煎药机”、专利号为20081024××××.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北京东华公司在永康第一医院发现了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标识显示制造商为黄冈永安公司。结合黄冈永安公司的网页http://www.yaylqx.com/显示的产品销售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系黄冈永安公司。北京东华公司未授***第一医院、黄冈永安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故永康第一医院、黄冈永安公司未经北京东华公司授权,实施涉案专利,侵犯了北京东华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黄冈永安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理由与上诉意见基本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规定,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东华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黄冈永安公司涉嫌侵犯北京东华公司涉案专利权,故黄冈永安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因黄冈永安公司所在地在丽水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黄冈永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院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北京东华公司原审提交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709330059512520704、5C794A4CFAF745888F23E1D4258FF169、C96158D6F5964AE8B4F40D9783CE8E5C等《电子数据保管单》显示取证地址分别为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站、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金山西路599号(即永康第一医院住所地),取证时间和保全时间分别为2022年3月12日、2021年12月23日,所附照片为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正面贴有“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黄冈永安公司上诉意见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北京东华公司提交的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管单》,其区块链存证信息、照片等证据,初步证明黄冈永安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永康第一医院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其与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均为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永康第一医院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规定,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永康第一医院住所地为金华市永康市,属于原审法院司法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关于黄冈永安公司所在地在丽水市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黄冈永安公司上诉称,涉及永康第一医院的被诉侵权事实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原审法院从2022年1月1日取得就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均为2021年9月22日;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东华公司本案选择向原审被告永康第一医院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其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另存在黄冈永安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黄冈永安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冈永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