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8544号 原告:**,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859元(2009年2月17日至2021年5月12日);2.判令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1200元;3.判令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支付全勤奖200元(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4.判令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12648元;5.判令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6.本案诉讼费由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承担。本案审理中,**确认第5项诉讼请求中社会保险档案转移均已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已出具,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主张。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2月入职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工作,被擅自调岗后担任质检员,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对**单方调岗,降低劳动报酬,不发放年终奖和全勤奖,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拖欠**工资,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先后两次向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终奖、全勤奖、未休年假工资,故申请劳动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个人原因与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未欠发年终奖,年终奖不是每个员工必有的工资,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无理由要求支付年终奖。**已经领取2021年3月和4月全勤奖每月100元,一共200元,2019年和2020年已经休年假15天,另有5天剩余年假工资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已在2021年5月支付给了**。2021年**突然离职,不欠其年休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称2009年2月17日入职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担任吹膜工,计件工资,每月工资浮动,到手4000多,每月12日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2020年11月23日起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将其工作岗位调岗至质检员,2020年11月25日到岗,**告知月固定工资5400元。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认可**的入职时间和入职岗位,其他不认可,主张**担任过吹膜工、分切工、调试工,都是一线普工,工资不固定,平均4493元,2020年11月25日**到质检员岗位,未向其承诺过月工资5400元。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称**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加浮动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工资均不固定,另有100元全勤奖,每月12日银行转账支付上上个自然月29日至上月28日期间的工资。双方均认可吹膜工周六日上班,质检员周六日不上班。**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平均工资为4548.72元。 **在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正常工作至2021年5月14日。**称其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7日先后两次以邮寄方式向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后两次均被拒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本人于2009年2月入职你单位。现因你单位拖欠工资、擅自调岗调薪,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人于2021年5月12日通知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人**,落款日期2021年5月12日。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对此说法不认可,主张该公司未收到邮件,邮件电话和名字都是**,因为不清楚内容拒收退回;2021年5月14日**因个人原因通过微信向领导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主张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未支付2020年年终奖,提交《浦发银行交易流水》,主张2015年至2019年期间均发放年终奖,按照惯例,其有权主张2020年年终奖。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提交日期为2021年1月30日的《年度奖金分配方案》、《关于开展年度绩效奖金考核的通知》、《生产一线员工评比条件说明》、《设备工序流转卡》、《出库单2020.12.15》、《索赔函》和《2020年年度奖金明细》,其中《2020年年度奖金明细》显示**考核等级为G,金额为0,备注“偏执、管理难”。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另提交《员工手册》、《员工培训签到表》、《工会联合会会议纪要》等,以证明《员工手册》修改经过工会讨论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员工培训签到表》中签字确认参加培训。**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员工手册》以及关于奖金分配方案等均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但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未经过公示告知程序,程序违法,对**无约束力;《设备工序流转卡》无**本人签字,《出库单2020.12.15》等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考核为不合格;《2020年年度奖金明细》系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签字确认,在考核备注一栏中注明是“偏执、管理难”,存在较强的主观性,而未注明**存在评比条件说明中G级不合格的情形,另**在2020年11月25日前一直在生产部,之后才到质检部工作,因此由质量管理部对**进行2020年度考核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提交2021年3月、4月《工资表》,《工资表》显示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2021年3月、4月各支付**全勤奖100元,本人签字一栏有“**”手写体签字,**认可系本人签字,但称签字时候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折起来其未看见内容,主张工资表中工资合计和实际发放金额均为4000余元,证明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未按照每月5400元发放工资,存在降薪行为。**提交《岗位异动表》,申请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生效日期2020年6月29日,主要内容为异动类型调岗,异动前生产车间分切,异动后生产车间调式,岗位岗级等显示工资不变5400元,加班另算,异动原因内部调动,员工签字处**签字摁手印,下方原部门领导意见、人力资源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主张其由生产部二车间分切岗位调整为生产部一车间调试岗位,每月工资5400元,周一到周六上班,加班费另行计算。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对此真实性不认可,主张系**自行书写,没有该公司任何人的签字**。**提交数段录音材料,2020年11月27日,**与车间经理***、人事总监**的对话,其中**表述“……反正你跟***干,一个月五千来块钱……他这块没办法算,你知道吗,他是5400元一个月,然后除以26天,一天就这么多钱,完了车间加班就十多块钱……你安排他这样后,他除了挣这个钱,还挣加班费,别的工人不干了……”;2021年3月23日,**询问**年终奖,**表述“年终奖你的没有……那是因为你的领导没有给你评呗,不是年终奖每个人都有的……”另在其他对话中,**曾表示过因为没有**的绩效考核没法给其做年终奖。**主张上述录音证明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擅自单方调岗原因是承诺的每月5400元的工资高于生产车间其他员工,并不是基于工作需要和约定调岗,在未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因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单方调岗造成**未按照流程进行绩效考核,导致其没有年终奖。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对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对不利于自己的部分进行剪切,**说过想干、希望调岗,其一直强调工资5400元,并非该公司人员说给他多少,人事人员也解释了**不加班还要比周六日加班的***工资要高,**说自己加不了班;**已经调岗6个月以上,未提出异议视为已经接受;年终奖必须经过考核,并非每人都有。 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提交2019至2021年《关于春节放假调休的通知》,显示该公司春节期间放假10天,其中7天是法定调休公休日,3天是公司带薪年休假;提交2019年5月和2020年8月《考勤汇总表》,各标注**年假3天;提交2021年5月《打卡记录》和工资支付银行回单,主张**每年带薪年假应为10天,2019年和2020年度已休假15天,2021年5月工资中已经补发5天年假工资,该公司不欠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称东华原医疗公司春节假期除7天法定节假日外,其余3天放假是安排其调休,并非休年休假;认可《考勤汇总表》中记录的2019年5月休年假3天和2020年8月休年假3天;对2021年5月份银行回单真实性认可,主张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应当支付其17天(2019年7天、2020年7天、2021年3天)未休年假工资,而该公司只补发了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仍应补发其12天的未休年假工资,且基数应按照每月5400元计算。双方确认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元。 **于2021年5月20日向***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859元;2.支付2020年年终奖1200元;3.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全勤奖200元;4.支付2019年、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648元;5.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该委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3916号裁决书,裁决:1.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邮寄单、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岗位异动表、考勤表、录音光盘和文字资料、关于春节放假调休的通知、年度奖金分配方案、关于开展年度绩效奖金考核的通知、生产一线员工评比条件说明、设备工序流转卡、出库单2020.12.15、索赔函、2020年年度奖金明细、工资表、员工手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卡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3916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于2021年5月12日向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拖欠工资、擅自调岗调薪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否认收到邮件,但称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微信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关于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是否拖欠工资的问题,**主张工资标准应为5400元,现实际工资不足5400元,提交《岗位异动表》和录音材料为证,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对此均不认可。本院认为,**提交的《岗位异动表》均系个人填写信息,无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相关人员审批及**,故本院对该项证据不予采信;**提交的录音材料系双方多次就工作岗位、年终奖等问题进行沟通,不能证明其岗位调整后工资标准为54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每月固定5400元,不能证明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拖欠工资。关于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是否擅自调岗调薪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工作岗位,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与**协商一致调整岗位,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五个月,**主张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擅自调岗依据不足;**自述以前吹膜工岗位周六日上班,质检员周六日不上班,根据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两个岗位在加班工资上有所差别,但系因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不同而导致劳动报酬不同,不足以认定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单方降薪。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拖欠工资、擅自调岗调薪,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年终奖一节,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提交《年度奖金分配方案》、《生产一线员工评比条件说明》、《设备工序流转卡》、《索赔函》和《2020年年度奖金明细》等材料,其中《2020年年度奖金明细》系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签字确认,在考核备注一栏中注明是“偏执、管理难”,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主观过错或客观行为致使其年度考核应被评定为不合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和不符合支付2020年年终奖的条件,应支付**2020年年终奖。因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未对**年终奖数额举证,故本院对于**要求支付2020年年终奖1200元予以支持。 关于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全勤奖一节,东原华医疗设备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显示该两个月各支付**全勤奖100元,**本人签字确认。**称签字时未看到内容,该项说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自2009年9月由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其连续工龄超过10年,应享受每年10天年休假。**认可2019年和2020年各休3天年休假,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提交《关于春节放假调休的通知》,主张2019年和2020年春节期间各放10天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另安排3天年休假。**认可2019年和2020年春节假放假10天,但主张多放3天假系调休,未就此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除去**已休年休假外,其2019年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仍余年休假11天,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601元,双方确认离职时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元,故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42.4元。 仲裁裁决东华原医疗设备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认上述已办理完毕,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年终奖1200元; 二、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42.4元; 三、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出具; 四、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办理;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