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522号
保全申请人:杭州天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65461933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塘苑3幢底层9号。
法定代表人:范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W0CEMX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金湖湾世家玖御半岛3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金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24279781P,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362室。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天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493822.0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93822.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