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福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瑞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51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3号1单元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3662507D。
法定代表人:杨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瑞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88号浦江上海城398号附10-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6703320Q。
法定代表人:张朋,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日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瑞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7251元及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975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19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瑞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5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瑞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汽车两个,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57251元及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73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瑞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19)渝0118执5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审 判 员 李文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聂世龙
书 记 员 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