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龙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晓,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夫永,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中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清被上诉人***主张的水车租金、管道维修费用、苗木栽种以及电缆铺设等工程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5.42元、上诉人河南中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5.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敬
审判员 杨 硕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