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1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金三角物流1区3栋66号。
法定代表人:宁凤鸣。
被执行人:义马元丰涌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马元丰涌金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81执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王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