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元丰涌金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金三角物流1区3栋66号。
法定代表人:宁凤鸣。
被执行人:义马元丰涌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马元丰涌金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2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元丰涌金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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