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茹占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1民初744号
原告: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金三角建材物流港1区3栋66号、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9822781XC。
法定代表人:宁凤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占伟,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
被告:***,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装饰公司)诉被告*占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业装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占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业装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占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河南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余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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