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奉节县聚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502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4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德忠,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车家社区居委会2组,注册号9150023657480780781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