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解书金与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6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
原告解书金,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车家社区居委会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74807815R。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书金诉被告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解书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解书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解书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书金撤回对被告奉节县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解书金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程政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