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龙胜县湘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第3幢4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胜县湘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县龙胜镇北岸新区崇粉街电信营业厅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胜县湘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9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胜县湘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32.51元,并查封了其名下号牌为桂CN××××宝马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无法处置;同年1月20日、1月24日和1月25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龙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胜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2月10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25000元、利息25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9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75元,以上合计29070元,已执行到位本金1732.51元,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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