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县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909号
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泥河镇海神大道与文化站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766267(1-1)。
法定代表人:许路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庐江县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泥河镇沙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35635964X。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爱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