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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汉族,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灵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0587429K。
法定代表人:余国中,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国中,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开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截至2021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余国中名下所有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