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灵山路**。

法定代表人:余国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4民初349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铝合金门窗款36606元并赔偿诉讼费35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截至2020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铝合金门窗款36606元及诉讼费357.5元,欠缴执行费454.4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余国中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余国中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24执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齐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一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