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0587429K,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灵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平,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34752265,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旗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汪秀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剑,女,浙江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开化县。
上诉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浙江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上诉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庆原
审判员 程顺增
审判员 刘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丽娜
书记员程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