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4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0587429K。
法定代表人:余国中。
原告***与被告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平于2018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