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4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余**,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灵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0587429K。
法定代表人:余国中,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国中,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24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工程款184335元、利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代理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名下无大额存款,账户均已冻结,无证券、房屋;被执行人余国中名下的车牌号为浙H×××××号奥迪牌小型车辆、浙B×××××号奔驰牌小型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案号为(2019)浙0824执123号),暂未实际扣押。截止2019年7月16日,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尚欠工程款184335元、利息、代理费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190元、案件执行费2740.0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国中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上网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余国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24执8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履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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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姜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