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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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4757号之二
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城东港区姑塘化纤厂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626631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大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899500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1791元和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