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232号 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6#大众大厦1412、1413、14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元(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145元),由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