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2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6#大众大夏1412、1413、14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