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21)苏108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751745元(**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仇 杰